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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巡查结果优秀者,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
│         巡查内容         │        巡查情况        │
│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一、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统计法律法规贯 │    │    │    │    │
│彻情况2、统计执法目标完成情况3、统计违法案│    │    │    │    │
│件查处情况4、统计数据受行政干预情况    │    │    │    │    │
├─────────────────────┼────┼────┼────┼────┤
│二、政府领导和支持情况1、经费方面对统计的 │    │    │    │    │
│支持力度2、解决统计工作具体困难情况3、统计│    │    │    │    │
│基础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力度         │    │    │    │    │
├─────────────────────┼────┼────┼────┼────┤
│三、统计管理情况1、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 │    │    │    │    │
│情况2、统计主要领导及乡镇统计员调动是否征 │    │    │    │    │
│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 │    │    │    │    │
│况4、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    │    │    │    │
├─────────────────────┼────┼────┼────┼────┤
│四、制度执行情况1、统计制度执行情况2、统计│    │    │    │    │
│数据质量情况               │    │    │    │    │
├─────────────────────┴────┴────┴────┴────┤
│巡查组领导:          巡查组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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