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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兰政办发[2006]214号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订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或找个别人谈话。
  (四)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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