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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部门。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
│ 序号 │     巡查内容     │          巡查情况          │
│   │              ├─────┬─────┬─────┬─────┤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 1  │调查的合法性        │     │     │     │     │
├───┼──────────────┼─────┼─────┼─────┼─────┤
│ 2  │制度的规范性        │     │     │     │     │
├───┼──────────────┼─────┼─────┼─────┼─────┤
│ 3  │标准的统一性        │     │     │     │     │
├───┼──────────────┼─────┼─────┼─────┼─────┤
│ 4  │时间的有效性        │     │     │     │     │
├───┼──────────────┼─────┼─────┼─────┼─────┤
│ 5  │方案执行的一致性      │     │     │     │     │
├───┼──────────────┼─────┼─────┼─────┼─────┤
│ 6  │资料的保密性        │     │     │     │     │
├───┼──────────────┼─────┼─────┼─────┼─────┤
│ 7  │资料使用的正当性      │     │     │     │     │
├───┼──────────────┼─────┼─────┼─────┼─────┤
│ 8  │资料报送的时效性      │     │     │     │     │
├───┼──────────────┼─────┼─────┼─────┼─────┤
│ 9  │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     │     │     │     │
├───┼──────────────┼─────┼─────┼─────┼─────┤
│ 10 │数据分布的规范性      │     │     │     │     │
├───┼──────────────┼─────┼─────┼─────┼─────┤
│ 11 │基础工作的完善性      │     │     │     │     │
├───┼──────────────┼─────┼─────┼─────┼─────┤
│ 12 │其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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