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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五、规范土地供应,节约集约用地。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供地目录所规定的投资强度,限定开竣工时间,明确土地利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进行供地。划拨用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供地目录,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严禁擅自协议圈占土地。严禁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用于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六、规范土地出让税费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税费减免(省里规定给予减免的税费除外)。

  七、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已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必须限期开发,严禁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的从高限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达不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切实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批准建设用地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工作的意见》(昆发〔2004〕20号),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近期,要全力抓好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九、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凡政府原承诺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2006年8月1日后不再执行。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意向性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土地报批和供地手续的,一律终止协议。2006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意向性协议,也按此规定办理。现已审批和征用的各类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和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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