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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认真查处无证排污单位,严格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2007年底前,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5%以上,新建项目试产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验收后的排污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8%以上。严格控制COD和SO2排放总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

  (九)提高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制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同规划、建设、使用、经营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用于加大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投入,有效保护水资源。认真研究我省生活污水及垃圾建设市场化问题,出台市场化的政策与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引资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各市、县政府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务局配合)

  (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省监察厅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协助)

  (十一)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并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举报。(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责任考核

  (一)省政府委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书。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环保、监察、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水务和工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省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年度控制计划,结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对各市、县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报省委组织部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任职期间考核工作业绩的主要条件。各市、县政府、各责任部门每年年终要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奖罚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得力、不作为,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严重失职的依法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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