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6〕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化学需氧量(COD)与二氧化硫(SO2)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批复》(琼府函〔2006〕102号)精神,为切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结合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
根据各市、县“十五”期间COD和SO2排放总量和各市、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了我省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见附表1)。各市、县应将省下达的指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相关单位。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力争做到增产减污。
到2010年,全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海口市和三亚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他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华能海口电厂4台12.5万千瓦机组完成脱硫,2台5万千瓦机组关闭,新建机组脱硫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SO2排放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同时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