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
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
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下达我省的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制定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对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等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县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2005年能源消耗基数按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确定。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0.92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0.81吨标准煤,降幅12%。
三、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指标分解到市、县的原则是:
(一)指标分解后的累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指标基本相符合;
(二)对市、县能源消耗下降指标安排综合考虑市、县的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重点耗能企业数量、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三)目前指标分解只明确下降幅度,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的绝对数待2005年统计基数明确后相应确定;
(四)参照对市、县能源消耗调查摸底及有关的评估数据,以及各市、县重点耗能企业的数量及其节能空间的有关情况。
我省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指标确定的方法是:
(一)以2005年省统计局能源消耗统计数据或企业的有关指标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