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培训。本省导游人员应当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外省导游人员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到本省执业的,上岗前还需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专门培训。
二、完善旅游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一)实行旅游“四统一”管理制度。在全省实行旅游行程表、旅游合同、导游证和旅游检查站统一管理制度。
(二)实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旅游线路标准,编制和公布旅游产品目录,实行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线路推荐制。实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管理制度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厕所等级标准管理制度。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汽车司机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实行旅行社动态管理标准制度,通过量化指标优胜劣汰。
(三)实行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聘用单位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和劳动报酬。实行导游人员综合服务费管理制度。旅游团队中游客按规定直接向导游人员支付综合服务费,由导游出具综合服务费发票。
(四)实行游客、导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建立旅游投诉管理制度。建立省游客到访中心。建立起游客咨询、服务、投诉的平台。实行“三位一体”的旅游投诉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旅游投诉管理,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完善市县旅游投诉管理,建立属地管理的旅游执法体系;健全旅游企业的投诉管理,旅行社的投诉服务电话必须打印在旅游行程表上。
(六)建立旅游企业公示管理制度,对旅游企业的奖惩均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旅游市场辖区监管责任制度,实行旅游市场监管“属地管理”工作制度,各市县旅游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建立旅游企业联系服务和定责包户监管工作制度。
(八)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奖惩工作制度。加强旅游队伍自身的效能建设,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