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监管制度,及时将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况如实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情况。
三、完善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监管职能到位
(一)建立旅游市场辖区监管责任制度。各直属工商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各工商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工商所人员定责包户到每个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二)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奖惩工作制度。工商系统内部实行三级督查和百分制加减法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立功授奖;对工作中不作为或严重失责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包庇、袒护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商家串通欺诈游客的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不能评选先进或奖励。
海南省旅游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
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
(一)旅行社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旅行社总量控制和区划布局要求,应当具备与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网的办公条件,应当设立导游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设立旅行社应当优先考虑国内外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带航线的旅游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尤其是要鼓励旅游、航空、旅游汽车“三位一体”的大企业进入海南旅游市场。
(二)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饭店,应当积极通过星级评定,取得星级证书和牌匾。
(三)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景区(点),应当积极通过等级评定,取得等级证书和牌匾。旅游景区(点)内的旅游厕所的星级应当与该景区(点)等级相适应。
(四)从事导游工作,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导游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与从业(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并获得导游IC卡。特殊语种临时导游,由本省国际社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经培训考核后获得临时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