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旅行社利用各种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
5.旅游景区(点)、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购物点、旅游宾馆、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者以导购费、促销费、人头费、停车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贿赂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欺诈游客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1.旅游购物点采取虚高标价误导消费,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该商品标价的三分之一。
2.采取“套老乡包厢购物”等方式误导游客购物。
3.商品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符,诱骗误导消费者。
4.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敲诈消费者。
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6.出售旅游商品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
7.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8.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假劣商品。
9.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三)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经营要求。
1.旅行社组接团应当签订合同、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派车单备查。
2.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游客消费。
3.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宾馆、旅游餐饮点、海鲜排档及其它(特种)旅游服务点(店)等应当公示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
4.旅游购物点销售贵重商品(500元/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索证索票备查。
(四)建立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扣分公示制度。
旅游经营者因违法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第一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公示,第二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黄牌公示,第三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红牌公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9分被红牌公示的旅游经营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被红牌公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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