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旅游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旅游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工作人员泄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
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旅游市场准入审批
(一)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旅游景区(点)、旅游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场所、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海鲜排档、旅游交通汽车客运经营单位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营特种旅游项目(潜水、漂流、探险旅游等)的旅游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还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强对旅游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一)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1.旅行社低于平均成本价组接团。
2.旅游宾馆低于客房成本价或高于客房最高调控价销售客房。
3.景观类(含民俗风情类)团队购票优惠比例超过散客票价的30%,特种旅游项目团队购票优惠比例超过散客票价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