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允许旅游团队购票适当优惠,其中:游览参观点对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30%;特种旅游项目对旅游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40%。经营者可在规定优惠幅度内与旅行社合同约定具体执行标准。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不得擅自定价,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回扣等手段招徕旅游团队。
第八条 旅游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汽车客运指导价,旅游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收取除租车费以外的费用或索取回扣。
第九条 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政府适度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主管部门采取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限定最高指导价等措施,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认定,按照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核定,经认定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作为监督企业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依据。春节、“五·一”、“十·一”等旅游黄金周期间,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限定最高指导价,对其实行适度调控。
第十条 旅游星级饭店经营者制定的客房价格,旅游淡季不得低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最低成本价格;旺季不得突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指导价。星级饭店客房经营不得以含餐、赠券、赠送有价服务项目等变相降价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根据需要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特种旅游项目和星级饭店客房及旅游交通等价格纳入协调范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价格。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价格根据本省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状况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