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分别制定的《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
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建立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旅游产业体系中“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我省旅游价格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管理形式。

  (一)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对特种旅游项目价格、旅游客运车(船)运价和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对旅行社组接团,非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场所商品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经旅游主管部门等级评定,并获得A级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非A等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车(船)客运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格幅度内制定具体执行价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