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出席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领导出席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领导出席参加或列席
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在琼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要求省政府领导参加的,按要求参加;无具体要求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国家有关部门在琼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由1名省政府领导或由省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会议、活动。
(一)省委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要求省政府领导参加或列席的,按要求参加或列席。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或列席。
(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根据会议内容由分管副省长参加;无特别要求的,由省政府领导轮流(按排名先后依次循环或递补)列席。列席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列席开幕会或闭幕会,根据会议需要可列席分组讨论会议。
(四)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执法检查、联合视察活动汇报会、反馈会,根据检查内容和考察主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出差或另有公务安排的,由与其排名相邻的下一位或上一位领导参加。
(五)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开幕会或闭幕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参加。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的,请省政协办公厅商省委办公厅协调安排。
(六)省政协常委会相关会议,根据会议主要议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出差或另有公务安排,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七)省人大、省政协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按其内容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三、国务院各部门领导来琼考察调研或出席会议,副部级以上的,由省政府领导对口会见或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