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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协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重点内容和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实施。
  项目内容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变更、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10%、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项目协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并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通过项目协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项目验收报告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验收会。验收专家组依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批复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从建设内容、技术目标、投资完成情况及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
  验收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项目协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的请示,说明原因、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
  第二十条 项目协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对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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