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委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并转发国家高技术项目专项公告或通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协管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协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高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初审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中介机构”)。
  授权中介机构负责汇总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对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审专家在评审之前须签署保密条款和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
  评审机构应对委托评审的项目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不得事先向评审专家通报被评审项目的情况。
  评审结论及评分表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决策参考,须严格保密。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国家及我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的意见,审查、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授权中介机构负责保管五年内项目征集和评审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推荐项目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国家最终评审。
  在国家评审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项目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有关规定有选择地、有重点地给予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属于无偿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协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