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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6]229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北京市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市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1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协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方案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协助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高技术项目;
  (三)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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