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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进场公开交易制度,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4〕11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进入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以海南产权交易所为平台,在有效监管下组织交易。要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和约束、保护干部出发,原则上不允许政府管理部门在场外直接联系社会拍卖机构。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场外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有“寻租”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等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根据省政府令第176、177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等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和进场公开交易制度。各县、市政府在尚未设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条件下,要制定具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和监管制度,对小额国有资产的处置也要明确相关制度规定,并将有关制度报省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创新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海南产权交易所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创新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在市、县设分所、分理处、代办点等措施,推广电子竞价等交易手段,进一步提高为市、县服务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立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集体、民营及其他经济成分产权进场交易,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高度,合理定位,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招商等服务渠道,条件成熟时实行会员制。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将海南产权交易所逐步建设成为我省要素和公共资源配置的统一市场平台。

  六、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项,要区别不同情况协调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事项,要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处置方案办理过户手续;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为安置职工而进行的土地资产单项处置,可根据经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由海南产权交易所和土地交易市场联合挂牌交易;企业正常经营中进行的单项土地开发,要按土地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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