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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国资委等6部门从2006年6月起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自《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促进阳光交易做出了积极努力,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部分市、县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认识不足,仍然存在场外交易等不规范现象,海南产权交易所的服务水平和效益有待提高,服务功能尚待完善,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水平尚待提高。为有效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促进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及其监管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深入开展对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各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领会,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公开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委四届四次会议《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协调、规范运作的产权交易平台” 的要求,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为契机,加快培育和发展有效监管的省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省资本市场及要素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平台。

  二、强化政府在产权交易和产权市场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协调作用。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发展与改革、商务、监察、财政、国土、国资、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权交易市场相关重大问题。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具体履行产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并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运行;同时,做好有关统计报告,遏制无序低收费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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