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