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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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