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有权的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
(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
(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