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采[2006]16号)
各州(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