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