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二、第三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第六条条标修改为“奖励类别和等级”,条文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四、第八条条标修改为“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条文修改为: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