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1.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组织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取消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借读费等歧视性收费。严格规范公办高中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制止公立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积极推进高校学分制和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及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管。
12.继续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修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做好省管药品价格的核定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医药价格干预措施,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调整部分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13.加强对住房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重点稳定廉租住房租金和享受政府优惠的政策性住房以及限套型、限房价商品房价格。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从严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对建设“双限”商品房前期竞价的全程监督,保证我省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严格规范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收费行为。
14.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继续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各项减轻农民负担的价格政策。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坚决取消所有针对农民的歧视性收费。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引导农民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办法,逐步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
15.妥善处理推进价格改革与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关系。条件具备的市县,组织有关部门试行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政府适时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在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时,应采取及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和增加对城乡居民补贴等措施,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16.强化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在推进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规范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企业定价成本构成,严格控制成本中工资提高的水平,要求重要公用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服务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成本和人均工资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实行听证制度,在不影响商品正常流通秩序的情况下,价格执行前应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