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