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施细则
(沪高法[2006]48号 2006年2月14日)
第一条 为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下简称“简化审”)。
对于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其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简化审。
第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简化审: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化审,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简化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前,应当向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自愿接受简化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不同意人民检察院适用简化审建议的,应当制作《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书》予以回复。
第七条 对于决定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