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庭审教育。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未成年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未成年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条 庭审结束后,独任审判员应当组织开展法庭教育,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独任审判员依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家庭、个人的影响;
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3、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抉择未来人生道路。
第十二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