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审核材料。根据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有关规定的资格,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四)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五)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奖学金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者,学校将发给《录取通知书》及《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学校、专业,按时报到,不得提出变更,否则将视为放弃。

  (六)备案工作。各有关高校须将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在录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其他。通过与国外双边交流的协议来沪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A类和B类奖学金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本市各有关高校将对本校的此类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签证及入学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A、B类奖学金的申请获得者,凡直接从国外来沪学习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

  (二)报到和注册

  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三)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的持有者须重新进行体检。如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属于A类奖学金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亦在当月停止提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