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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原则上仍实行总包总缴的纳税方式,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在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原则上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仍按照沪税政一[1994]157号文的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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