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亏损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按《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3号)规定执行。对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视同亏损企业减亏办法执行。
3.经核定的2006年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分档计提的办法,具体按护劳保综发〔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确属特殊原因的,须经原方案审核 部门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企业工资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同一税务部门的,工资清算工作由这一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清算。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不同地税务部门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进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经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控股(集团)公司联合确认的工资额度分配单,到所属税务部门进行工资清算。
(3)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7年2月15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对 口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各自留一份。
(4)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7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5)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7年2月底以前结束。
五、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工资清算公式;
2.工资清算附表(表1-表6)(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