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公示。初步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后,学校相关部门要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建立享受助学金学生相关档案。
(四)上报。学校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后,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甲等、乙等及临时困难补助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每年 10月底之前报区教委、财政局,同时将学生享受助学金情况(申请审批表)反馈给学生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五、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及管理办法
(一)甲等助学金所需费用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予以解决。
2006-2007学年度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7-2008学年度起职业高中市、区县各负担50%,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按财政隶属关系解决。
(二)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的经费用于乙等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监察、审计等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学校要广泛深入宣传职业教育助学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确保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学校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遴选享受助学金对象,严格遵守助学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求。
(三)学校要加强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完善资格认定程序。民政部门要完善教育求助登记、立档及信息统计等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和受助资格,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
本制度自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1.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