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06〕35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 [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助学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