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分离时,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价清偿债务的;

  (五)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房地产转移的。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权进行分割的;

  (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相互之间或者与其非营利性下属机构之间进行房地产行政调拨的;

  (三)依法继承的房地产。

  第十二条 在同一房地产出售时,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三)其他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房地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

  有户口登记的住宅应当办理原住户的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产、土地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并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昆明市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