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于2006年10月27 日由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2日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根据2006年10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