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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促进京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促进京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京台字[2006]11号)


  为更好地促进京台农业合作,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实现京台农业互补双赢,对台湾同胞在北京投资农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扶持台商开拓农产品市场提升营销能力

  鼓励台商带动北京农产品基地和农户开拓市场。按照《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政策意见》(京政农发[2006]7号)中有关规定,对在京台资企业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依照北京市扶持区县相关部门参加类似活动的扶持政策给予参展费用补贴;对带动郊区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直接出口的台资企业或单位,依据海关统计实际出口量,予以一定比例的直接奖励;对台资企业培育品牌给予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及加工品予以50万元奖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农产品及加工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台资企业开展农产品认证给予奖励,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按其认证费用的50%予以奖励,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按基认证费用的100%予以奖励。

  二、扶持台商投资发展北京籽种农业

  对台商经营、引进、推广的品种与北京农业主导产业紧密结合,促进北京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农户增收致富贡献较大的籽种项目予以专项扶持;对台商研究开发优新种业品种,有利于发挥郊区资源优势,能够辐射带动京郊农业产业发展,适于在北京推广,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扶持。

  三、扶持台商投资农产品加工

  对台商从事农产品加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扩大加工生产规模、技术革新,品种的改良更新、推广应用等有利于增强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的项目予以扶持。按照《关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政策意见》(京政农发[2006]18号)中有关政策,对台商在郊区投资新建的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3%,择优给予扶持;对原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市型工业企业通过盘活闲置资产,进行重组和技术改造,并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按技改项目投资一年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鼓励台商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证,对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年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择优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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