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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合议庭询问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
  3、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陈述;公诉人、辩护人一般不再进行讯问和发问。
  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就有异议的部分进行陈述;公诉人、辨护人可以就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讯问和发问。
  4、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对证明同一事实的多项证据,可以集中出示、宣读。
  5、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综述和对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的论述可以省略,直接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
  6、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允许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7、合议庭、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在宣判后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必要时,可以当庭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家庭、个人的影响;
  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3、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抉择未来人生道路。
  第十一条 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在简化审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简化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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