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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下简称“简化审”)。
  对于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其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简化审。
  第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简化审: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化审,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简化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前,应当向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自愿接受简化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不同意人民检察院适用简化审建议的,应当制作《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书》予以回复。
  第七条 对于决定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当庭决定由普通程序转化为简化审的,应当征求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简化审。
  第九条 简化审的具体方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可以宣读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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