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条 庭审结束后,独任审判员应当组织开展法庭教育,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独任审判员依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家庭、个人的影响;
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3、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抉择未来人生道路。
第十二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未成年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五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