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年龄身份有争议,影响定罪量刑的;
5、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和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回复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庭审教育。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未成年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