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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沪高法[2006]4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施细则》、《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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