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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6)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全市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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