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依法调整部分种子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京农人字[2006]29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2006年9月 15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
《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局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的部分职能调整如下: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由原来的北京市农业局变更为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原由局粮经处承担的核发这两个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职能,从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承担。12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实施完毕的许可事项,仍由粮经处负责处理完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办法》中规定的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北京市农业局变更为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原由局粮经处承担的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从即日起调整为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承担。
附件:相关法规依据
北京市农业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相关法规依据
一、《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