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十一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
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市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市公布。
亚专科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市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