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3.负责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4.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5.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基地。
  第十条 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普通专科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基地必须独立申报。
  (三)申报材料
  普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