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京卫科教字[2006]60号 2006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