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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培训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严格聘任标准。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
  指导教师对住院医师医德医风、临床医疗和学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协助其完成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培训内容;负责向培训基地主任及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住院医师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非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选送到培训医院的住院医师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职务补贴、书报洗理费、房补、卫生津贴、加夜班费、奖金等)、社会保障等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条 培训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妥善解决其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报名及注册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培训经费通过政府、参与培训的医院、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和住院医师的基本生活及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 非培训基地医院要保障选送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等。
  第十三条 对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应按照本院同年资住院医师的标准提供工资待遇,并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障和一定的生活补贴;住院医师应缴纳国家规定的个人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和具体发放办法,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每年对北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组织抽查或单项评估;每五年对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实施培训基地再认证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检查评估,或有投诉、举报,并有证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北京市卫生局经过核实根据事实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给与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基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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