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质量,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培训基地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统筹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即:北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培训基地。
第四条 北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对北京地区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培训基地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培训基地评审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等。
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对培训基地实施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培训医院要加强领导,组建院级专科医师培训领导机构,设立相应管理部门,明确主管院长,指派专人负责对培训基地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专科医师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备、教学用房、师资、管理人员等给予支持和投入。
第六条 培训基地是医院实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场所,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承担对住院医师进行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各项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基地要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在培训基地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出勤情况,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培训记录、鉴定、考试考核成绩等。
第七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要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要求,不断加强和提高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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