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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市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市公布。
  亚专科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市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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